宁乡一退休保卫干部主动上缴18颗珍藏子弹,你呢?
枪支弹药本是军人保家卫国的利器,
也是警察蜀黍威慑犯罪份子的利剑。
但是,它不能是我们所珍藏的玩物,
更不允许成为违法份子手中的作案工具。
自从宁乡公安发布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后,得到许多民众的支持。这不,下面我县这位原某局的保卫干部就主动上缴自己珍藏的弹药了。
10月27日,历经铺派出所日常开展收缴整治枪爆物品专项行动中,社区中队长李世平组织辅警到辖区各居民区、车站、门店等地张贴收缴整治枪爆物品宣传告示,广泛宣传发动群众主动上交。
一贺姓居民(原系某局一保卫干部)来到历经铺派出所说:“我看到了你们张贴的宣传告示,把原来工作时收藏的18颗子弹主动交上来。我带个头,希望大家都来响应!因为干了这么多年保卫干部,对工作有感情,就收藏了18颗子弹;虽然自己是遵纪守法的同志,但子弹万一流落出去,一旦造成不良事态,我这个老保卫干部不也成了罪人吗?”
小编希望更多的人主动把你珍藏的枪支弹药,及时上缴,
同时欢迎大家积极举报。
图文供稿:历经铺派出所
编辑:豆豆
大家都来认真读读这则通告吧~~~
家里藏有违禁物品的,赶紧上交哦!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公安厅
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为依法严厉打击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理的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决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通告如下:
一、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属国家严格管制物品,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禁走私或者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严禁非法改制射钉器、射钉弹。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和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或者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走私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一支以上的,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的,或者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的,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或者手榴弹一枚以上的;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的,或者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的,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或者手榴弹一枚以上的;走私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的,或者其他子弹十发以上的,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或者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的,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盗窃、抢夺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枪弹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或者盗窃、抢夺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或者盗窃、抢夺爆炸装置的;或者盗窃、抢夺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利用射钉器非法改制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一支以上的,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在互联网上发布有关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制作方法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以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明知他人实施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为其提供资金、技术、场所等帮助的,以共犯论处。
十、依法配备公务用枪或依法取得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保管、使用等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所持有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处罚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
十一、涉枪涉爆违法犯罪人员,必须立即投案并将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上交当地公安机关。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止,主动投案并交出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逾期拒不投案、拒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收缴并从严惩处。
十二、违法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涉枪涉爆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十三、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和提供涉枪涉爆线索,动员、规劝涉枪涉爆案件在逃人员投案自首。凡举报有功的,按《湖南省公安厅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奖励办法》给予200元至2万元奖励,并为其严格保密。窝藏、包庇涉枪涉爆违法犯罪人员,帮助违法犯罪人员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举报电话:110,0731—8473820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往期精彩内容,点击阅读
喜欢就给我们点赞吧↓↓↓